关于我们ABOUT US

  为构建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维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维护金融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的愿景,陕西互联网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陕西省司法厅2022年4月批准设立,并抄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提高金融消费纠纷调处服务水平为着力点,将事后的金融纠纷调处与事前的金融教育相结合,不断拓展法律援助等领域,满足金融消费者和金融业者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力争成为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优化陕西省的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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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团队MEDIATION TEAM

魏亚楠 / 副主任 调解专家
毕业于西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法律专业研究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员,国家级注册拍卖师;土地招拍挂主持人;拥有多年丰富的金融机构、资管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经验、破产重组法律实践经验。
魏亚楠 / 副主任 调解专家

毕业于西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法律专业研究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员,国家级注册拍卖师;土地招拍挂主持人;拥有多年丰富的金融机构、资管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经验、破产重组法律实践经验。

商睿 / 调解专家
商睿 香港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研究生,基金从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工商银行高级企业理财师,西安民间金融协会副秘书长,陕西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外联总监,西安西北狼互联网生态协会 副会长,陕西省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联盟 会长,西安灞柳基金公会 执行会长。
商睿 / 调解专家

商睿 香港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研究生,基金从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工商银行高级企业理财师,西安民间金融协会副秘书长,陕西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外联总监,西安西北狼互联网生态协会 副会长,陕西省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联盟 会长,西安灞柳基金公会 执行会长。

刘小峰 / 调解员
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专业。现为陕西省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兼雇主会员部部长,中国企联企业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全国企联系统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陕西省优秀企业家评审办公室成员。长期从事企业和企业家服务工作。
刘小峰 / 调解员

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专业。现为陕西省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兼雇主会员部部长,中国企联企业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全国企联系统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陕西省优秀企业家评审办公室成员。长期从事企业和企业家服务工作。


相鲁生 / 调解员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中山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现任陕西省企业家协会监事、雇主会员部副部长,中国企联企业合规委委员。在广州仲裁委员会积累了丰富的金融、财税等经济案件的办案经验,并为大型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提供长期法律服务。
相鲁生 / 调解员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中山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现任陕西省企业家协会监事、雇主会员部副部长,中国企联企业合规委委员。在广州仲裁委员会积累了丰富的金融、财税等经济案件的办案经验,并为大型国有、外资、民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提供长期法律服务。


杜跟仓 / 法务经理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曾任国有军工企业资产部长,现为银行、消金机构贷后管理业务负责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灞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杜跟仓 / 法务经理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曾任国有军工企业资产部长,现为银行、消金机构贷后管理业务负责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灞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参与多起银行机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调解、诉讼与执行工作,在银行机构项目不良资产回收、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法律顾问等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熟悉互联网金融仲裁案件办案流程,协助西安仲裁委员会完成了网上仲裁服务系统建设。以自己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工具,维护当事人切身利益,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侯超 / 调解员
毕业于西安欧亚学院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现为西安市雁塔区、碑林区、灞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曾担任多家银行及消金金融机构借款纠纷案件的调解、法院民事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诉讼与执行工作,拥有多年丰富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破产重组法律实践经验。
侯超 / 调解员

毕业于西安欧亚学院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现为西安市雁塔区、碑林区、灞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曾担任多家银行及消金金融机构借款纠纷案件的调解、法院民事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诉讼与执行工作,拥有多年丰富的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破产重组法律实践经验。

杨伟 / 调解员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雁塔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曾服务于多家银行、消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贷后管理部门,具有银行机构项目不良贷款调解、不良资产回收、金融债权债务纠纷等业务方面的丰富经验。
杨伟 / 调解员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雁塔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曾服务于多家银行、消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贷后管理部门,具有银行机构项目不良贷款调解、不良资产回收、金融债权债务纠纷等业务方面的丰富经验。现为银行、消金机构贷后调解员,参与多起银行机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调解。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赢得了众多客户的认可,获得了业界良好的口碑。

吕奎 / 调解员
2015年毕业于陕西理工大学,本科学历,从2016年开始从事银行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合作过大多数国有和股份制银行,在银行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经验丰富。
吕奎 / 调解员

2015年毕业于陕西理工大学,本科学历,从2016年开始从事银行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合作过大多数国有和股份制银行,在银行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经验丰富。从业多年一直坚持合法合规下的优秀业绩。现为银行机构贷后调解员及灞桥区人民法院金融特邀调解员。作为金融特邀调解员,具备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以及扎实的金融业务技能知识。通过加强调解力量,搭建多元解纷平台,加强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有效衔接,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替代方式,努力达到便民、惠民的效果,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高效、便捷的解决纠纷需求。

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陈某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由:陈某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基本案情2012年7月19日陈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经某银行审核同意后向陈某发放信用卡,并告知陈某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和相关费用。陈某领卡使用后未按规定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3年4月7日,陈某欠款本金共计149994.39元、利息2211.97元、分期利息1915.49元,因未按约定及时还款,产生的违约金共计7138.97元。经某银行多次催要,陈某仍未还款,为节省司法资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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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扯不清,线上调解来梳理

【案情概要】2022年03月21日,李女士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两笔消费贷款,金额分别为300000元和26000元,年化利率皆为9%,分60个月偿还。放款后,客户李女士按期归还欠款。李女士认为,2022年12月想提前归还剩余贷款,但突然发现每月所还月供的本金和利息与办理时业务员所说的不一致,银行当时未提供还款明细,业务办理时提到会提前还款,要求银行选择对她有利的还款方式,目前的还款利息过高,要求银行赔偿她多还的几万元利息。银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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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还款需谨慎 透支利息要算清

【案情概要】2022年10月,黄先生申领某银行信用卡并签字同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对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截至2023年4月21日,黄先生在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时每月只偿还欠款的最低还款额,认为偿还的部分不应收取利息,至今才发现偿还最低还款额是按当月账单全额收费的。对此,黄先生非常不满,希望银行给其减免已经偿还那一部分金额所产生的利息,并且黄先生认为银行方没有作出还款提醒,导致自己不了解只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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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某银行金融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2020年3月某日,侯某某在网上申请了某银行信用卡。网上初审通过后的第6日上午,侯某某前往某银行营业部进行身份核查及手续确认。因侯某某系盲人,无法本人签字,故无法按照一般信用卡申请流程办理。侯某某当即对该银行业务流程提出异议,且一度情绪激动,与某银行产生纠纷。随后,侯某某至陕西互联网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陕金调委)就该纠纷申请调解。调解过程:金调委受理案件后,在征得侯某某和某银行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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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辨曲直、仗义论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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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LAWS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81号

国办发〔201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
2023/0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
2023/04/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
2023/0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
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