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建筑行业协会,成立于2018年8月17日,由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会长单位,黔东南州各建筑企业单位自愿入会组成,并依法登记,是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业务主管单位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为黔东南州民政局。
现黔东南州建筑行业协会拥有会长一名,副会长十二名,秘书长一名,办公室人员五名,并邀请原协会领导作为临时办公室负责人帮助整理协会事宜,协会办公地址位于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8号贵州中建伟业办公楼15楼。
黔东南州建筑行业协会现有会员70多家,基本涵盖了所在黔东南州地区的特级、一级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协会会积极参与行业管理,进行市场调研、制定规划、组织培训、开展质量安全教育活动、培育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会的整体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黔东南州建筑行业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自我约束,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坚持以服务企业为宗旨,积极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引导企业找准市场定位;调查、收集、分析本行业存在的问题及难点,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見和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理轮研究讲座活动,帮助企业培养人才、提高素质;组织开展各项年度评优评奖活动,促进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出版会刊,建立网络平台,传递信息、交流经验,弘扬先进、树立典型,努力推动黔东南州建筑业不断向前发展。
虽然当前黔东南州建筑行业协会成立不久,但协会将坚持履行服务宗旨,发扬热情服务,求实创新,振兴行业的精神,以极大的热情,严谨的态度,踏实的工作,更好地发挥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的桥梁作用,为黔东南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和繁荣贡献力量。
查看详情黔东南州建筑行业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黔东南州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Qiandongnan Stat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QS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拥护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州内外建设行业各方面力量,坚持双向服务,搞好行业管理各项工作,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把全州建筑行业真正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8号、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大楼十五楼。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参加政府组织对建设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的探讨,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部门提出建筑企业改制及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协助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加强行业管理,接受委托承办建设行业具体的有关工作。
(三)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联合,推广会员单位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设行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优秀项目经理,优秀企业经理和先进企业,并向省和国家推荐。
(四)采取各种形式协助企业、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推动企业资质提高升级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协助企业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认真贯彻IS09000系列标准,推动企业素质的提高,组织全州建筑工程质量评选,向省厅推荐省优工程,向国家推荐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五)组织州内外信息交流,开展企业诊断与技术咨询服务,办好行业内部会刊、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单位的困难和问题,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加强与全国各地建筑业协会和国外民间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九)协会,应在州住建局、州民政局及省建筑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团结凝聚各成员单位,为全州建筑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加强行业自律,为各成员单位做好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遵循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在州住建局相关业务科室的指导下开展相应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和上级或兄弟社会团组织的委托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制。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建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会议审核批准;
(三)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但不限于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召开多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六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七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8 月 17 日第 一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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